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3-11-24 01:09:02 BBV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产品介绍

  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法规。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病、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很严重危害,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会造成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对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遛狗不拴绳违法,新规实施后,很多人确实依规定拴绳遛狗,但是大街上仍有很多无效拴绳的情况。”例如,很多人在给狗拴绳时绳子过长,所以即使有绳,狗依旧,放飞自我;也有一些人选择性拴绳,人多时有绳、人少时无绳,抱有侥幸心理;还有些人使用的项圈间隙过大,易引起项圈脱落。“无效拴绳极易引发养犬人和非养犬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会给惧怕犬只的行人造成威胁。”

  法律宣传不到位、养犬人守法意识缺失也是造成不文明养犬行为的重要原因。很多养犬人士并没有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深入了解,多数人不知道城市禁养犬种目录及养犬管理区域的划分。有些养犬人士法律及公德意识淡薄,不爱惜动物,不尊重宠物的生命。“想养就养,不想养就不要了”“狗是我养的,我想怎么对它就怎么对它”“只要有主人陪同,就能够进入任何公共场所”等错误观念和意识在养犬人中仍然普遍存在。

  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将养犬不、遛狗不牵狗绳等视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依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对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依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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