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11-26 03:12:53 BBV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产品介绍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的新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会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相关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体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解决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养和训练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种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机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防控政策,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的单位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省的做法,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制,统筹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2.1.1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省农业厅厅长担任副组长,按照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负责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2.1.2 地级以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指挥机构领导,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2.2 日常管理机构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2.3 专家委员会省农业厅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2.4 应急处理机构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建立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农业厅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全省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3.2 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的新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很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依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b.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e.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3.2 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线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和地级以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技术人员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疑似疫情及先期处置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两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个小时内向农业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各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3.3.4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其他地方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4.2 应急响应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如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e.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h.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疫情通报,并与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1)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或省农业厅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广大群众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2)省农业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及时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持,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农业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3)省农业厅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农业厅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4.4 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5.1 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5.2 奖励与责任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3 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5.4 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5 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5.6 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省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县级以上指挥机构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2.1 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6.2.2 交通运输保障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6.2.3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6.2.4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6.2.5 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及通信工具等。6.2.6 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6.4 培训和演习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省农业厅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不同种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省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真实的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8.1 术语解释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出现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些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些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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