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疫情防控法律和法规(第五期)

2023-12-30 23:05:31 BBV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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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充分的发挥制度功效和人大职能作用,彰显主动担当作为,推动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人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梳理疫情防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和常委会立法顾问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疫情防控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和法规条文,明晰疫情防控的法定依据、法定措施、公民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妨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从法律制度上助推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同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甘肃人大网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的需要,逐期编发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该法所称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规定,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该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疫病;二类疫病是指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控、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一类动物疫病、二类动物疫病、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整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做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对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6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什么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63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能够随意处置吗?

  不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解决措施,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该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77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和扣押,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能否阻碍?

  不能。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能采用下列措施,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依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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