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4-01-14 23:06:36 BBV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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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建立健全应对动物疫情应急体系,迅速、科学、有序、高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确保发生动物疫情时,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保障我市畜牧业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服务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主席令第69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6年版)、《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6年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基本方针,确保突发动物疫情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会造成畜牧业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公众健康和影响社会秩序的重大动物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和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恢复生产和秩序等方面的工作。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依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预案所称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1)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很严重危害,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2)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3)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会造成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很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标准详细见附件11.6。

  (1)成立海口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主任,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2)指挥部职责:领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根据确认疫情级别决定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作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督促有关部门,区、镇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各区、各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委外办、市交通港航局、市人社局、市市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科工信局、市园林环卫局等。

  各区政府:成立区级应急指挥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区指挥长是决策责任人,根据疫情和指挥部意见,统一指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各区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地方防控经费;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具体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和紧急疫情的封锁、隔离、免疫、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及解除封锁工作;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实施同级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和解除封锁令,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办日常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同时负责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③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和解除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④监督和指导对疫点内患病动物(包括同群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⑦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⑧负责建设和管理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负责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设施等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配合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紧急采购应急物资。

  ⑨安排和筹集有关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所需资金,做好资金使用计划。

  市委宣传部:指导市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和卫健部门做好疫区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协调媒体单位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宣传报道的管理。

  市公安局: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重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分析评估,判断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时或毗邻县(市、区)交通秩序工作,同时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完整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应急物资的运输、储备和调配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切实加强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公司后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畜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监督入场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市商务局:根据疫区疫情防控情况,执行海口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决定。负责监测畜禽肉等生活必需品市场运作情况。协调做好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期间全市食用畜禽产品的正常供应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卫健委: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负责对疫区人间疫情的排查、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积极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人间疫情。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区、林区等地野鸟的监测和采样工作,对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的及时进行收集、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市委外办: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时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国际援助事务。

  市交通港航局:负责协调运力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车站和港口等枢纽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做好防疫监督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市市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生活垃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动物违法违规入岛、假劣兽药、擅自处理医疗废弃物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配合做好应急防疫处置工作。

  市园林环卫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区餐厨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落实通过餐厨垃圾传播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

  各镇政府成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政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分队,做好疫情处理预备分队的培训和演练,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各镇、各村应当组织力量,向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的落实工作。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办作为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政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主任,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3)收集、分析疫情发展形态趋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6)根据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组建突发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并定期组织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及应急演练,指导全市实施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政府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担任负责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卫健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现场处置领导机构,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根据真实的情况,现场处置领导机构可设立相应的疫情处理、现场维稳、督查协调、物资保障、医疗防护、信息发布、重大动物疫病诊断专家组等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临时应急防控措施,维持现场秩序,稳定群众,实施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主要负责现场的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措施,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主要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承担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技术工作。

  主要负责协调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并负责协调省、市有关部门人员工作。

  重大动物疫病诊断专家组(牵头单位:市动物疫病有关应急物资的运输、储备和调配工作。

  负责疫区内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应急人员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比较特殊的保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设施的特种防护服,定时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主要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及防治宣传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以及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的普及并收集有关资料上报。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由本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科研教学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指导,提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措施,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为市农业农村局常设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市、区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全市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等相关地区的动物开展现场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上报调查结果。

  各镇、居、村设立重大动物疫情观察员(村级为防疫员),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巡查和报告工作,发现疫情,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按规定时间、程序,将调查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1)临床诊断。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按相关疫病临床诊断技术规范进行临床诊断。经初步临床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怀疑为突发动物疫情的,由参与临床检验的技术人员出具现场临床诊断报告。

  (1)实验室检验。临床诊断怀疑为突发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复核并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检验,本市不能检验的直接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血清学、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的确定为疑似突发动物疫情。

  (3)疫病确诊。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初步确认,由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市重大动物疫病诊断专家组依据下列现象综合判定:典型的临床症状;典型的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血清学试验证实有病毒(菌)感染类型;经国家指定的动物中心实验室在动物群体中分离到类型病毒(如禽流感H5、H7亚型病毒或其他高致病力毒株亚型)。必要时请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现场指导。确定为疑似突发动物疫病的,由省确诊的病种,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确诊;属农业农村部确诊的病种,由国家各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确诊。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提供的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按规定逐级上报疫情。疫情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初步认定为可疑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复核确认为可疑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或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并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确认。发生人畜共患病动物疫情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市、区、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的档案,妥善保管。

  (1)应急预案启动准备。当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样本时,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判断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时或毗邻市、县(区)发生动物疫病疫情时,市农业农村局应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应急指挥部提前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开展应急防控工作;

  在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畜禽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动物疫情由区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发生Ⅰ级、Ⅱ级疫情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或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Ⅲ级疫情时,市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发生Ⅳ级疫情时,区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疫情属地政府控制扑灭疫情。

  毗邻市县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危害本市时,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办要组织相关地区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必要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

  (2)疫情确诊后,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

  (3)市政府根据疫情实际情况作出封锁、扑杀决定,及时发布封锁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将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4)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召集疫情应急预备队、重大动物疫病诊断专家组赴疫区处理疫情,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动物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

  (5)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机构要立即向上一级疫病防控指挥机构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下一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7)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①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对发病场点采取紧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牲畜及有关动物产品的流动。

  ②疫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死畜禽及同群,并对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①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监督执法检查及消毒任务。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②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组织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④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隔离区内群众的基本生活。

  ①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同时集结应急预备队,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④必要时,关闭畜禽交易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4)对野生动物的控制措施。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生动物与人工饲养畜禽接触。当地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5)非疫区的应急措施。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6)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一个潜伏期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7)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一个潜伏期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的畜禽或接触过的畜禽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和其他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公安部门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协助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卫健部门根据情况,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疫情情况规范实施消毒,应对疫区和受威胁的密切接触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市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疫情发布。市级宣传机构应转发国家正式发布的疫情信息,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重大动物疫情。

  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禽死亡或扑杀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连续观察,疫区、受威胁区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区级以上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必要时,请求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区、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协调农业农村、卫健、公安、商务、财政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收集汇总各地物资、技术、专家、应急预备队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市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现场诊断,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行政、技术措施和决策建议。

  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全市组建6支应急预备队,包括4个区、市农业农村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等。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办应定期组织应急预备队成员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确保在发生应急事件时,能够及时、快速、有效地扑灭疫情。

  市、区政府应当将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将所需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疫情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市、区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区域。

  (2)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由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调配。

  (2)诊断试剂:非洲猪瘟诊断试剂、禽流感诊断试剂、口蹄疫诊断试剂、猪瘟监测试剂盒、新城疫试剂等。

  (5)防护品: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6)采样器械:离心机、动物保定器、一次性注射器、采样针、真空管、抗凝管、棉签、子弹头、碘酒、酒精等。

  (7)密封防护卡车(无害化处理车)、疫苗冷藏车、流调监测车、防控物资运输车等特种专业车辆。

  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争取省和国家动物诊断实验室的大力支持和指导,积极开展对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技术工作。加强对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防控水平。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计划组织开展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应急管理整体水平。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市、区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技能操作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封锁时临时检查消毒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其他有关知识。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1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10.1.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3-5公里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10.1.3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 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10.1.4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 “以上”凡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 年1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口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海 府办〔2003〕11号)同时废止。

  一类动物疫病(11种):口蹄疫、猪水疱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海绵状脑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痒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多种动物共患病(7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日本脑炎、棘球蚴病、日本血吸虫病

  牛病(3种):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外阴炎)、牛结核病

  鱼类病(11种):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流行性溃疡综合征、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25种):伪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产气荚膜梭菌病、大肠杆菌病、巴氏杆菌病、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链球菌病、溶血性曼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类鼻疽、支原体病、衣原体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钩端螺旋体病、东毕吸虫病、华支睾吸虫病、囊尾蚴病、片形吸虫病、旋毛虫病、血矛线虫病、弓形虫病、伊氏锥虫病、隐孢子虫病

  牛病(10种):牛病毒性腹泻、牛恶性卡他热、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流行热、牛冠状病毒感染、牛赤羽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梨形虫病、牛无浆体病

  绵羊和山羊病(7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绵羊肺腺瘤病、羊传染性脓疱皮炎、干酪性淋巴结炎、羊梨形虫病、羊无浆体病

  马病(8种):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传染性子宫炎、马媾疫、马梨形虫病

  猪病(13种):猪细小病毒感染、猪丹毒、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波氏菌病、猪圆环病毒病、格拉瑟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感、猪丁型冠状病毒感染、猪塞内卡病毒感染、仔猪红痢、猪痢疾、猪增生性肠病

  禽病(21种):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禽白血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病、禽痘、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鸡传染性鼻炎、禽坦布苏病毒感染、禽腺病毒感染、鸡传染性贫血、禽偏肺病毒感染、鸡红螨病、鸡坏死性肠炎、鸭呼肠孤病毒感染

  蚕、蜂病(8种):蚕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蚕微粒子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10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嵌杯病毒感染、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巴贝斯虫病、利什曼原虫病

  鱼类病(11种):真鲷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牙鲆弹状病毒病、鱼爱德华氏菌病、链球菌病、细菌性肾病、杀鲑气单胞菌病、小瓜虫病、粘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

  甲壳类病(5种):黄头病、桃拉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河蟹螺原体病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将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非洲猪瘟在 21日内相邻两个以上区有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区的行政区域内有  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区内呈多发态势,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日内,相邻两个以上区有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  个区的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区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3)口蹄疫在 14天内,相邻两个以上区有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区的行政区域内有  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区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畜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疫情。

  (1)非洲猪瘟在 21日内1个区的行政区内域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有 8个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日内,1个区的行政区内域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有8个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 15日内,1个区的行政区内域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有  8个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发现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造成疫情时。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以上的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 个以上。

  (5)我省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在本省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县;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9)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疫情。

  (1)非洲猪瘟在 21日内在1个区的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日内,在1个区的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的。

  (3)口蹄疫在 15日内,在1个区的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个区的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个区的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母种发生丢失。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区的行政区域内有1个乡镇发生。

  20XX年XX月XX日,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XXXX养殖(场)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迅速扑灭疫情,阻止疫情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特发布本封锁令:

  一、立即启动《XXX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级响应,XX街道(乡、镇)、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要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预案要求认真开展疫情扑灭和控制工作。

  二、从即日起对疫区实行封锁,封锁范围是:以XXXX为疫点,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 公里的区域,东至XXXX,西至XXXX,南至XXXX,北至 XXXX。

  三、疫区封锁期间,在疫区周边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实施强制检查消毒。在封锁期间,禁止所有生猪出入封锁区,禁止生猪产品流出封锁区,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垃圾、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做消毒。

  五、依法做好疫区现场隔离、封锁、控制的安全保卫和社会管理。依法做好交通疏通,严格查处利用疫情造谣惑众,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加强科普宣传,消除群众恐惧心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各部门、相关乡镇(街道)接到命令后迅速组织各社区和人员落实封锁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XXXX乡镇(街道),按“早、快、严、小”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迅速扑灭疫情,不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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