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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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东接沈阳市,南邻锦州市,西连朝阳市,北靠内蒙古自治区。全市总面积10326平方千米,其中城市建成区76.5平方千米。下辖2县5区及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市非流动人口17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2.9万人。阜新是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也是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首批全国篮球城和省级园林城市。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逐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关于推进园区项目审批集约化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 (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文旅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示

  阜新市举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暨现场观摩会 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助力企业与求职者“无缝对接”人岗精准匹配 高效招引人才

  阜新市中心医院与内蒙古奈曼民生蒙中医医院达成医联体合作协议——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源 更好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李强主持召开专家企业家和教科文卫体等领域代表座谈会 听取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 丁薛祥出席

  日期: 2013-06-07浏览量:1347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中长期动物疾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实现重点疫病的逐步净化和消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保障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2.立足实际、适度超前。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趋势,科学判断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开展科学防治。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区域、分畜禽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4.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根据国家确定的优先防治病种,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到2020年,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5种优先防治的省内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控制在5%、6%、4%、3%以下,动物常见疫病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和法规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15种)一类动物疫病(5种):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 二类动物疫病(10种):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猪蓝耳病)。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13种)一类动物疫病(9种):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 未纳入病种分类名录、但传入风险增加的动物疫病(4种):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统筹安排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探索新的动物疫病防治模式,着力破解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条件保障,实施计划防治、健康促进和风险防范策略,努力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

  (一)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根据疫病流行趋势,定期评估动物卫生状况,科学选择防治技术路线,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制定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单病种防治计划。

  (二)畜禽健康促进策略。强化源头防治,根据国家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对重点疫病设定净化时限。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维持免疫无口蹄疫水平,并逐渐达到非免疫无口蹄疫标准,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结合我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等项目建设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流通。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加强对境外流行、尚未传入我市的重点动物疫病风险管理,建立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健全边境疫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健全完善外引动物、动物产品引入监管机制,严格外引动物审批审查,严格落实隔离检疫、指定通道进入、落地监管等措施,降低外疫传入风险。

  (一)优先防治病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动物卫生状况,综合评估经济影响、公共卫生影响、疫病传播能力,以及防疫技术、经济和社会可行性等各方面因素,确定15种优先防治市内动物疫病、13种重点防范的境外动物疫病,并适时调整。除本规划涉及的疫病外,结合实际,还应将对当地经济社会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其他畜禽流行病、特种经济动物疫病、宠物疫病、蜂病等纳入防治范围。

  (二)区域布局。我市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按省“一带三区”区域强化重点动物疫病防控。

  1.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产业带。对现代生猪示范区建设的阜蒙县、彰武县,重点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对于现代肉牛、肉羊示范区建设的阜蒙县,要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牛羊疫病防治。对于现代奶牛示范区建设的阜蒙县、彰武县,要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奶牛疫病防治。

  2.人畜共患病重点流行区。我市是牛、羊养殖密集区,特别是阜蒙县和彰武县,要加强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防治。

  3.疫病传入高风险区。彰武县的阿尔乡和阜蒙县的福兴地均与内蒙直接接壤,要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病等防范。彰武县的东六和阜蒙县山南地区属于养鸡密集区,应注重禽流感的防治。

  4.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在城市周边地区、养殖密集地区,要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对种畜禽场,加强源头控制,鼓励和推进无特定病原场建设。

  四、重点任务根据《辽宁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市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病种的防治计划。在全面掌握疫病流行态势、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强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有效防范重点外来动物疫病。

  (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开展严密的病原学监测与跟踪调查,为疫情预警、防疫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防疫能力。完善检疫监管措施,建立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提升检疫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完善强制免疫政策和疫苗招标采购制度,明确免疫责任主体,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优化和免疫增强技术研究与应用,提高免疫效果,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疫病到2015年到2020年口蹄疫A型全市维持免疫无疫标准。全市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亚洲I型全市维持免疫无疫标准。全市维持免疫无疫标准。O型全市维持免疫无疫标准。全市维持免疫无疫标准。高致病性禽流感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全市维持免疫无疫标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全市达到控制标准全市维持控制标准。猪瘟部分达到净化标准进一步扩大净化区域。新城疫全市达到控制标准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二)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加强我市重要食源性人畜共患病流行区系和防治技术研究。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对布鲁氏菌病,建立牲畜定期检测、分区分畜种免疫、强制扑杀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对奶牛结核病,采取检疫扑杀、风险评估、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建立扑杀补贴评估机制,完善补偿政策,及时足额落实补偿资金。

  疫病到2015年到2020年布鲁氏菌病全市达到控制标准全市维持控制标准。其中奶牛场全部达到净化标准。奶牛结核病全市达到控制标准。全市维持控制标准。炭 疽全市达到控制标准。全市维持控制标准。狂犬病全市达到控制标准。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三)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我市于1995年消灭马鼻疽。我市将加快推进马传染性贫血消灭行动,开展持续监测,完善扑杀补贴政策,严格实施阳性动物扑杀措施。严格检疫监管,建立申报检疫制度。2012年全市消灭马传贫达标工作已通过省级验收,全市争取2013年通过农业部验收,达到消灭标准。

  (四)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按照农业部种畜禽健康标准,制定种畜禽场疫病净化方案,引导和支持种畜禽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建立无疫企业认证制度,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引导种畜禽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

  疫病到2015年到2020年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全市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全市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阜新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全市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五)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严格外引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开展风险评估,提高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完善省界间接壤地区等高风险区域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实施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报告能力。加强交流合作与联防联控,健全技术和物资储备,提高技术支持能力,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建立以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加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管理,建设市级动物疫情测报点,完善以动态管理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具备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能力,通过配备与工作职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充实各级兽医实验室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各级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全方面提升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水平。推进兽医系统实验室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完善软件建设与管理,完善质量与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推进各级兽医实验室资质认证工作。鼓励规模饲养场建设兽医实验室,提高动物疫病自身检测能力,重点种畜禽场要具备重大动物疫病血清学检测能力。增加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投入,实施全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充分发挥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监测中的作用,完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报工作机制。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病原数据库。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边境疫情监测和边境巡检。加强宠物疫病监测和防治。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能力建设。

  (二)提升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设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三)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依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村级兽医室,构建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强化疫苗物流冷链和使用管理。组织开展乡村兽医登记,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中选用村级防疫员,实行全员培训上岗。完善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和保障措施,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加强企业从业兽医管理,落实防疫责任。逐步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建立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补贴政策。开展免疫疫苗使用效果评价,为政府招标采购提供依据。

  (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完善动物检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健全执法机构设置,保证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强化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保障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加强外引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强化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严格实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等措施。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日常监管,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监督规模养殖场做好以无害化处理井为主要设施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规范和标准,强化检疫手段,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提高检疫监管水平。

  (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地方兽医协会,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合作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加强兽医机构和兽医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一)法制保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完善兽医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时制定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和消灭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二)体制保障。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建立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质。发挥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作用,实行内检与外检、养殖动物与野生动物防疫工作协调统一管理。健全各类兽医培训机构,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培训机制,加强技术培训。

  (三)科技保障。设立动物疫病防治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加强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化水平,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畜牧兽医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大中型企业兽医实验室的科技资源,强化兽医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加快引进国内外防控新技术,加强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并迅速的推广应用。不断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地方标准体系,实现全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培养兽医行业科技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兽医实用技术推广骨干人才。

  (四)条件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增强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苗配套、疫情控制和扑灭、动物卫生监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需求的本级财政保障能力,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生产企业负担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支出。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和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

  (一)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结合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总的防治规划和单项病防治计划。对制定单项防治计划的病种,要设定明确的约束性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疫病防治的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服务业部门要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三)开展社会宣传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通过网络、媒体、培训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动员,提升公众对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养殖者防疫意识。引导企业、协会、养殖者、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提高畜禽养殖和交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强化生产者防疫责任主体意识,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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